第2种观点: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总的来说有五种,分别是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实行定额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计算简便。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的征收方法。最主要的是个税是分类征收的,个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类的计算方法是不相同的。(一)实行分类征收: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的税率并用:比例税率对个人收入的影响不大,而累进税率有平衡差异悬殊的作用,更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适用累进税率的税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经营所得。而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1600元(2006年1月1日前,减除费用为8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每月扣除费用2000元); 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四)计算简便:用应税所得的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剩下的部分作为所得额,乘以规定的税率。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税方法。个税的计算方法:(一)应缴纳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减除额。(二)应纳税额=应纳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3种观点: 企业所得税特点如下:1、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后的净所得额,不等于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额;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较为复杂。企业所得税以净所得为计税依据,因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需涉及一定时期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摊。由于往往将所得税作为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执行经济和社会的重要工具,为了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实行区别对待,需要通过不予计列项目,将某些收入所得排除在应税所得之外,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较为复杂;3、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贯彻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纳税;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纳税;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这种将所得税负担和纳税人所得多少联系起来征税的办法,便于体现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4、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通过利润所得来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通常是按年度计算、衡量的。所以,企业所得税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与会计年度及核算期限一致,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企业核算期限的一致性。企业所得税规定具体如下: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