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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规模的企业往往采取()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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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收入的确认《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些条件强调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从实质上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是否已转移,而不再是形式上的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强调企业实质上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而不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二、融资租赁资产应作为企业的资产。《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金额作为其成本。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人固定资产”转入有关明细科目。从中可以看到,由于融资租赁方式下租赁方所支付的租赁费包括了出租方购买出租物的所有成本和一定利润,并且其租赁期一般覆盖租赁物可使用的大部分期间,以及在租约到期时承租方有权选择优先廉价购买租赁物等,这表明和出租物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至承租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承租方应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并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计提折旧。三、自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时应作为企业固定资产。自建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各种设施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等。自建固定资产应从何时起计提折旧、其长期借款利息何时停止资本化、何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等的核算,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是否“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是对自建固定资产进行以上核算的关键所在。四、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计量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则提出了资产减值的处理,即短期投资应按照总成本与总市价孰低计量,当总市价低于总成本时,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证券投资可分为准备持有至到期的证券、投机用的证券以及随时可抛售的证券,对不同的类别可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由于短期投资变动频繁,其价值与市场价值密切相关,因此,应根据市价反映其真实价值。一味墨守历史成本原则使其账实偏离,或一味遵循谨慎性原则,都会误导信息使用者。五、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其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则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若投资持股比例超过规定比例,但不能左右或影响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时,长期股权投资也不能采用权益法核算。由此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制度》对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既规定了持股比例,又确定了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界限,而且后者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六、坏账准备的计提。《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有关的坏账准备。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有些债务企业,欠款时间未超过3年,企业也没有撤销、破产,从形式上看,债务企业还存在,这项应收账款完全可以收回;但实质上债务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或因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停产,在可预见的未来会发生倒闭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债权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是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应用。七、存货跌价准备。《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的部分,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跌价准备不仅遵从了谨慎性原则,而且遵从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当有确切证据表明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时,虽然从形式上看该项资产仍然为企业拥有或控制,但由于其实质上已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故遵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计提减值准备,从而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情况。八、长期借款利息的确认。《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在满足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时至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贷记“长期借款”科目,而不论借款利息要在多长时间内支付。这可能会导致夸大长期负债、减少流动负债的情况。如某企业2005年8月向银行借入资金2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借款期限5年,每半年付息一次,假设借款为一工程使用。会计处理上每月计提利息,200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长期借款余额为205万元,其中长期借款本金200万元,应付未付利息5万元。由于利息是半年付一次,那么此利息应归属于流动负债。针对这种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尽管在会计实务中将此借款利息记入了“长期借款”科目,在核算时仍要将其流动负债的实质体现出来,因此可将5万元利息列入长期负债下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

第2种观点: 规范内容侧重点的不同。会计制度是依某一行业中的某个企业应设置的会计科目(账户)及其使用说明和应当编制的报表格式及其编报说明等四方面所作的纵向规定,侧重于记录和报告的具体规定;会计准则侧重的是各行业共有的或少数行业的会计事项,主要就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作跨部门、跨行业的横向规定。当然,会计制度中不可能不涉及确认和计量问题,在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部份,也会规定有关确认和计量的内容。举例来说,一个分录中借方记什么账户,贷方记什么账户,这是确认问题;固定资产的使用说明中规定核算固定资产的原价残值、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则是计量问题。只是会计制度中,确认和计量是分散于某些规定中,不作集中式的规定。同理,会计准则中也不是没有关于记录和报表编制方面的规定,只是局限于和该准则涉及的会计事项有关的账户和帐务处理或报表的信息披露。仍举固定资产为例,在固定资产准则中对固定资产提列折旧、修理或重估价的确认等等的规定,就是涉及到固定资产在耗用、价值恢复及其处置的全过程。但对于该项会计事项所涉及账户(科目)及其使用,就只作原则性规定,不具体到每一行业的特性上。这样看来,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应用部份,在内容上是既有侧重,又有交集。然而,由于会计准则侧重于确认和计量,而会计制度侧重在记录和报告,因此,两者皆各有局限。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构成会计处理行为的四个重要环节,缺一不可。但在实务上,如何在一项交易事项或情况确认为财务报表的哪个会计要素,以及何种计量属性才是既相关又可靠的,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些都需要会计人员按照规范要求,并依其个人经验和专业知识,综合判断之后才能做出的会计处理决定。而记录与报告则不然,他们比较是具有固定程序的技术性问题,即一旦完成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决策后,就可决定并进行记录和报告的行动。换而言之,记录和报告是将会计决策付诸实践的会计行动。会计决策指导会计行动,在整个会计行为中处于较高层次。所以,可以这样说,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需较专业的会计人员来执行,因为它比较抽象、难度较高;反之,会计制度相对平易近人,具体而易于操作。总之,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规范会计实务的作用上,应是殊途同归的,只是由于主观条件(财务会计的目的和作用)和客观因素(各国国情、经济、企业型态)不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两种规范财务信息的形式,产生了不同的侧重点,也导致了两者的许多差异。笔者认为,举凡各种制度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都有其历史经验与贡献,也各有其优缺点。不论是会计准则或是会计制度,都只是会计实务规范的形式,重点还是在于是否能针对现实环境中的特点和会计人员的习惯,来促进会计核算工作有序地进行。事实上,在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因为全球资本市场发展,会计准则这一规范形式获得了较多的关注与较高的期望。

第3种观点: 1.充分认识谨慎性原则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原则。作为一名会计人员,手中掌握着大量的金钱和帐务,同时受着外界或这或那的诱惑,并且会计人员的决策将关系到整个企业或者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所以会计人员首先应该在思想上重视谨慎性原则,正确认识和使用谨慎性原则。与此同时,企业或公司领导应该重视对会计人员谨慎性的培养和重视,既要做好谨慎性培养的工作也不能过度谨慎。2.体现谨慎性原则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的相关条款应尽量具有可操作性。从我国现有会计规范看,有些体现谨慎性原则的具体方法可操作性比较强,如存货的后进先出法、加速折旧的方法等。但是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减值谁备数额起决定作用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较为困难,这为会计人员实施谨慎性原则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可就可变现净值的确定问题制定出一些行业规范性具体标准,以指导企业会计人员的实践行为。3.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任何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都离不开会计行为的上体—会计人员。所以企业应抓好内部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不仅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将为谨慎性原则的正确运用奠定基础。一个优秀的会计人员应能够掌握如何适度地运用好谨慎性原则,准确把握谨慎性原则的实质,在对不确定性的事项进行估计和判断时,做到客观和公正,避免主观随意性。努力配合企业决策者的工作,使企业既能防御未来的风险,又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4.加强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的外部监督作用,为谨慎性原则的正确运用构造“防御”体系。为防止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用或滥用谨慎性原则,应加强以审计为核心的外部监督体系,确保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和谨慎性原则的合理运用。5.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和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有机地结合起来。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有机地结合起来,谨慎性原则的运用首先是对会计领域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事项进行判断时所体现的一种态度;其次,才表现为一系列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的判断会导致其对方法的选择,当然也会导致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结果最终会影响到信息使用者特别是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因此,凡是与谨慎性原则运用有关的、会影响投资人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对目前和未来理性判断的信息都应在财务报告中作出全面陈述,包括体规谨慎性原则的若干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应用的背景、产生的影响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法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中小企业包括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且前述划分标准由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法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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