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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死刑辩护律师撤回辩护,对被告人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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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辩护律师在执行辩护职责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继续辩护可能会违反正义、违背职业操守、妨碍法律公正,律师可以撤回辩护。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辩护人认为本人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撤回辩护的,应当准许。”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操守。”3.《律师执业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职业操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代理违法行为或者参与违法活动。”综上所述,死刑辩护律师在面临可能违反法律规定、职业操守或妨碍法律公正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撤回辩护,以维护正义和职业道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死刑辩护律师撤回辩护后,自己担任辩护律师是否能够得到的支持,关键在于法律是否允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辩、指定辩护人或者接受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辩护人必须履行职责,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行使职业职能,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的,人民应当指定律师进行辩护。综上所述,被死刑辩护律师撤回辩护后,自己担任辩护律师是否能够得到的支持,法律允许被告人指定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且辩护律师应该行使职业职能,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如果被告人聘请了自己为辩护律师,应当予以支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律师也享有辩护权利,包括撤回辩护权利。但是,一旦律师撤回辩护,是否能再次接受辩护职责并不是律师自己可以决定的,而是需要审查决定。如果认为律师的撤回辩护行为没有妨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那么可以允许律师再次接受辩护职责。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有权利撤回辩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告人请求变更辩护人的,经过法庭审查,认为理由正当,应当准许。”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死刑辩护律师撤回辩护后是否可以再次接受辩护职责需要经过审查决定,如果律师的撤回辩护行为没有妨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那么可以允许律师再次接受辩护职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撤回辩护,被告人可以自行选择另一名律师或者由指定辩护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有选择辩护人的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担任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或者辩护人不能到庭时,由指定辩护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律师代理范围内自由选择代理人,可以自行选择律师,也可以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指定律师。”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其他权利有义务维护。辩护人不得泄露被告人的秘密。”因此,如果死刑辩护律师撤回辩护,被告人可以自行选择另一名律师或者由指定辩护人,以保障自己的辩护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撤回辩护会影响被告人的判决结果,但具体影响程度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辩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辩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撤换:(一)有本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的;(二)有难以继续履行职责的正当理由的。”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没收、罚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中,被告人应当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委托的辩护人拒绝履行职责的,人民应当指定辩护人。”4.《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撤回辩护的,应当报告本人、被告人、人民,并经本人、被告人同意,由人民决定是否准许撤回辩护。”综上所述,如果死刑辩护律师撤回辩护,会对被告人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但具体影响程度需要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例如是否有其他辩护人代替、是否影响庭审进程等因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最高人民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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