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开具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每份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并在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
法律依据:《专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