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公安改革方案出来了吗?公安改革方案出来了吗?《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公安深改方案,近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出,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七大任务】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一是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二是创新社会治安治理体制,三是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四是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五是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六是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七是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三个方面】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聚焦三个方面:一是着力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提高社会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着力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从政策上、制度上推进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举措,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三是着力建设法治公安,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次公布的16部门的“三定”方案涉及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包括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科学技术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这16个部门。法律依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要着眼于健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优化党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作用,推进职责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优化部门职责,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明确警辅人员的配置和职责权限。宏观方面,从辖区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要素出发,根据治安复杂状况,测算出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警务辅助力量总配置水平。微观方面,从有效工作时间分析入手,分析各单位、各岗位的工作负荷和工作强度,综合测量各岗位责任大小、工作时间、环境和压力等情况,最终为辅警配置提供客观准确的决策、参考依据。同时,由于警辅人员不具备人民警察、公务员身份,按照劳动合同聘用和管理,要按照职责权限,结合实际,明确辅警人员在执法执勤、行政事务、辅助管理和社会服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警务管理机制”是指公铵机关在执行各项警务活动时,为了合理利用系统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维持正常运转而制定的各种规章和制度。其构成主要包括:警务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明确警辅人员的配置和职责权限。宏观方面,从辖区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要素出发,根据治安复杂状况,测算出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警务辅助力量总配置水平。微观方面,从有效工作时间分析入手,分析各单位、各岗位的工作负荷和工作强度,综合测量各岗位责任大小、工作时间、环境和压力等情况,最终为辅警配置提供客观准确的决策、参考依据。同时,由于警辅人员不具备人民警察、公务员身份,按照劳动合同聘用和管理,要按照职责权限,结合实际,明确辅警人员在执法执勤、行政事务、辅助管理和社会服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辅警改革将成公安部工作重点之一 23日至24日在京召开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其中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第三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辅警改革将成公安部工作重点之一 23日至24日在京召开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其中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第三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明确警辅人员的配置和职责权限。宏观方面,从辖区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要素出发,根据治安复杂状况,测算出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警务辅助力量总配置水平。微观方面,从有效工作时间分析入手,分析各单位、各岗位的工作负荷和工作强度,综合测量各岗位责任大小、工作时间、环境和压力等情况,最终为辅警配置提供客观准确的决策、参考依据。同时,由于警辅人员不具备人民警察、公务员身份,按照劳动合同聘用和管理,要按照职责权限,结合实际,明确辅警人员在执法执勤、行政事务、辅助管理和社会服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执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于2016年7月5日颁布,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此细则。法律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6-02 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 1.勘验、检查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对下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提供技术支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指挥人员指挥下进行现场勘验、检查。2.指挥人员(1)一般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必要时,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现场指挥。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人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2)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组织现场分析;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3.勘验、检查人员。(1)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佩带帽子或者头套、手套、鞋套等。(2)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实施现场紧急处置;进行现场调查访问;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与所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参与现场分析;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3)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2种观点: 交通警察执法规范细则:4月1日起新交规正式执行,驾照记分大调整,已经发布了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共7章37条,包括记分分值、记分执行、满分处理、记分减免、法律责任等在新交规的修改细则中,主要针对以往频繁出现的一些不合理或者不完整的问题,进行了更加严谨的修改。此外最主要的就是在扣分上,降低了扣分要求,扣分规则也从原来的12分、6分、3分、2分、1分调整为了12分、9分、6分、3分、1分,新交规中增加了扣9分,删减了扣2分。与原来的交通法规对比来看,2022年的记分交通违法共有50项,其中扣12分的有7项,扣9分7项,扣6分11项,扣3分15项、扣1分10项。交通违章/违法记分调整超速20%以内不记分新规中明确指出,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低规定时速记3分。同时超速规定放宽,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不记分,超速20%-50%记6分,超速50%以上记12分。另外:针对9座及9座以上的载客车辆以及大型运输车辆,超速50%以上由原来的12分转变成记9分。按目前高速路段法定120km/h的高限速值来计算,新规实施之后高速路段高可行驶143km/h,并且无需记分。降低记分处罚:其次,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违章行为,比如不避让校车、违反禁止标线、未正确悬挂号牌、副驾驶或后排未系安全带等情形,降低了处罚力度。但对于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仍然是扣12分。推行学法减分措施: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计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高可扣减6分。优化调整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新交规中的规定调整移除违法记分项:1、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一次性记6分。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性记6分。3、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的,一次性记3分。4、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加重违法记分项: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由记2分加重为记3分。2、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由记2分加重为记3分。新增违法记分项:1、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一次性记12分。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性记9分。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低时速的违法行为,将会被进行一次性记3分。新交规其他调整/措施:新增9分记项:需要注意的是,本次记分规则有所调整,一次记分的分值档从12分、6分、3分、2分、1分调整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其中增加了9分的记项,我们看看都有哪些情形:1、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4、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5、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执行期间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法律客观: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五、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六、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八、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九、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十、关于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十一、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