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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罢免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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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部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除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外,还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部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除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外,还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选民有权罢免所处地方的代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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