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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写材料的人叫什么

2022-06-15 来源:福华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府的文件作为证据是需要举证的。政府的文件不在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范围内。政府的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但应该尽量提供原件,不然有可能被当成虚假证据。实在没有原件就提供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府的文件作为证据是需要举证的。政府的文件不在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范围内。政府的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1种观点: 一、政府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文件一般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制定并下发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普遍约束力。二、政府文件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一般情况下,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政府的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以政府的文件,是可以作为打官司的依据的。对政府文件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的判定,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看,如果它能够直接的单独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那么他就是直接证据,但如果它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它就是间接证据。三、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如原告提出的购销合同来证明他与被告之间的购销关系,该合同就属直接证据,因为它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存在的购销关系。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3种观点: 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2、作用不同。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有些当事人为了避免法院认定不利于自己往往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和直接证据藏起来,使对方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不易一下找到直接证据,只能从间接证据入手,通过运用间接证据,调查研究逐步明朗,最后达到了解民事案件真相的目的。因此,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间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直接证据有的可能是真实的,有的则可能是伪造的材料,因此,对这些证据必须结合全案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别,而运用间接证据是鉴别直接证据的一种重要手段。人们根据间接证据,在经验上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发生、变更和消灭,间接证据还可以影响直接证据的证据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对案件真实性的反映都是有条件的,近似的和相对的,两者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几个间接证据联合起来的证明力,就可以相当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所以在证明案件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3、使用证据的难度不同。由于间接证据是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事实,这决定了使用间接证据的难度就更大,复杂性更多。要求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在提供、审查、判断和运用间接证据时,更加慎重。应当注意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锁链,而且这个证明锁链是合乎道理的、无懈可击的应当注意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本身要有内在的关联,如果没有内在的关联,就不能成为案件的间接证据。应当注意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衔接协调一致,都是围绕着案件中的一个主要事实加以证实;如果间接证据之间有矛盾,而无法加以排除,案件事实就无法认定。应当注意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研究,既能从正面证实案件的事实真相,又能从反面排除虚假成分,从而得出可靠的结论。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种观点: 一、书证是否是传来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二、传来证据的作用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通常不排斥传来证据,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与证明力。一般来说,证据材料被转手传递,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转手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为转述者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将事实扭曲。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要比传来证据更可靠些,证明力更强些。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来讲,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三、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传来证据不是原生于案件真实的证据,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后形成的"第二手材料"。它是通过原始证据所派生出来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视听资料的复制品等等。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必须说明其来源。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能成为证据,也就不能成为传来证据。坚持以证据事实的来源为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标准,不能以证据的真实程度作为划分标准。应当是先有标准,然后再判断证据的真实程度。摄影、录像、录音等是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学理上的分类,由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特殊情况,在诉讼证明中需要讨论的相关问题主要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规则)和证明力问题。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证据分类在于揭示各种不同证据的可靠性问题。一般而言(不是绝对),原始证据的可靠性要大于传来证据。这是一个般性的经验性结论,而这个经验性的结论反映到诉讼证明理论当中来,就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与证据来源密切相关。与证明力联系比较密切的又得联系到证据能力问题。这两个问题不仅其概念容易使人混淆,而且两者之间都是证据运用过程中必须涉及的问题,其该身就表明了证据所具有的客观、关联、合法等联系在一起。而且传来证据与英美国家所谓的传闻证据只一字之差,而传闻规则是把传闻证据排除在外的,这是一个证据能力的问题,即把没有证据能力的传闻证据排除在外。

第2种观点: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一、传来证据的作用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通常不排斥传来证据,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与证明力。一般来说,证据材料被转手传递,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转手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为转述者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将事实扭曲。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要比传来证据更可靠些,证明力更强些。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来讲,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二、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传来证据不是原生于案件真实的证据,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后形成的“第二手材料“。它是通过原始证据所派生出来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视听资料的复制品等等。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必须说明其来源。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能成为证据,也就不能成为传来证据。坚持以证据事实的来源为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标准,不能以证据的真实程度作为划分标准。应当是先有标准,然后再判断证据的真实程度。摄影、录像、录音等是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学理上的分类,由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特殊情况,在诉讼证明中需要讨论的相关问题主要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规则)和证明力问题。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证据分类在于揭示各种不同证据的可靠性问题。一般而言(不是绝对),原始证据的可靠性要大于传来证据。这是一个般性的经验性结论,而这个经验性的结论反映到诉讼证明理论当中来,就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与证据来源密切相关。与证明力联系比较密切的又得联系到证据能力问题。这两个问题不仅其概念容易使人混淆,而且两者之间都是证据运用过程中必须涉及的问题,其该身就表明了证据所具有的客观、关联、合法等联系在一起。而且传来证据与英美国家所谓的传闻证据只一字之差,而传闻规则是把传闻证据排除在外的,这是一个证据能力的问题,即把没有证据能力的传闻证据排除在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府的文件作为证据是需要举证的。政府的文件不在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范围内。政府的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电子证据包括的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表明证据的三性。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是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电子证据”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而成。1、我国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了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4、《电子证据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1种观点: 这篇文章详细阐述了提交受理后证据所需的数量、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注意事项。当事人需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多少准备相应的证据数量,即n1份。提交证据时,应提交原件。若无法提交原件,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为方便当事人阐述,证据目录可按照争议焦点、时间顺序或证据规则整理。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后,法院应出具民事诉讼证据材料收据。法律分析一、关于提交受理后证据所需的数量:需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多少准备相应的证据数量,然后再准备一份提交给法院,即n1份。当事人提交书证时,需提交原件。若无法提交原件,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二、向法院提交证据需要写证据目录吗?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时候,最好提交一份证据目录。证据目录,包括序号、证据名称、数量、证据来源、证明目标、原件还是复印件和页数等。证据目录有利于当事人阐述,有关联证据的集中呈现,展示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整理证据目录时候,可以按照争议焦点整理,又可以按照时间的顺序整理,又可以按照证据规则进行整理。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法院是否出具收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出具民事诉讼证据材料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以及收到时间等,由法院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后,法院是否出具收据,主要看当地法院的做法,法律规定的是应当出具收据,而不是必须的强制性要求。四、如何向法院提交证据?1、在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送达时候,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需要根据举证通知书的期限内,提交证据。2、当事人收集证据时候,发现无法调查收集证据时候,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若证据可能灭失的时候,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若证据不能按时提交,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3、当事人将证据收集好,整理证据目录,到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一般需要遵循谁提出主张,谁就需要进行举证的原则,因此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以内,提交相应的证据给到法院,而证据的份数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多少来确定,同时在多加一份提交给法院。相应的,对于提交的证据,当事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结语提交受理后证据所需的数量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多少而定,需准备相应的证据数量,然后再提交一份提交给法院,即n1份。当事人提交书证时,需提交原件。若无法提交原件,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向法院提交证据需要写证据目录,有利于当事人阐述有关联证据的集中呈现,展示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法院应当出具收据。当事人需要根据举证通知书的期限内,提交相应的证据给到法院,而证据的份数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多少来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府的文件作为证据是需要举证的。政府的文件不在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范围内。政府的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材料证据是由原告收集的。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需要具体而定。由政府机各部门起草的文稿。包括政府公文(意见、通知、请示、报告、通报、函等等大概是十三种)、领导讲话的稿子、工作简报、工作信息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买本公文写作类的书,熟悉一下各种文体;2、如果只是搞宣传的,看看同行网站上的新闻报道,借鉴一下;3、数据向机关的各业务科室要,甚至可以先让他们打底稿,这是他们应该做的;实在不行,向他们要会议活动的方案、领导讲话稿什么的,回来自己编;4、向领导要相机、录音笔等采访工具;5、向你的前任或分管领导请教。采报政务信息的质量要求1、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准确、及时,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2、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要准确无误。3、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4、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件的概貌和发展趋势。5、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等,应当有新意。6、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7、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采写政务信息的基本方法采写信息是信息工作者的基本功。信息工作者要掌握采写信息的基本功,就必须学会收集、筛选和撰写信息的基本方法。(一)收集信息。收集信息是写好信息的基础,要把信息的收集贯穿于信息工作的全过程,做到结合实际、把握重点、及时准确、全面真实。结合实际,就是要立足于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在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有关的范围内有效收集信息。不能舍本求木,把大量时间和精力花在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信息收集上。把握重点,就是要根据服务领导的需要,抓住本部门、本单位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吃透上情,把握下情,有针对性地收集信息。不能面面俱到,不关边际。可以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按照一定的时间段分为常规工作、重点工作和临时工作,从中发现信息源,收集素材。及时准确,就是要注重信息收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信息的价值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减的,再有价值的信息,如果不能及时收集,就会失去价值。收集信息必须迅速及时,特别是对那些动态性、苗头性、趋向性信息的收集,更是要分秒必争,不然就会贻误时机。全面真实,就是要注重广泛收集信息,防止以偏概全,确保信息的真实性。真实可靠是政务信息的生命,要把好信息来源关,从不同的角度广泛收集,尽量避免遗漏,剔除信息收集中的一切不真实内容,绝不能道听途说、人云亦云。(二)筛选信息。筛选信息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鉴别、比较和选择,是保证信息质量的关键环节。筛选信息要做到四个字:真、新、准、用。真,就是真实。收集的信息要真实,筛选的信息更要真实。从某种意义讲,筛选就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把关和求证,看来源是否可靠,数据是否准确,要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新,就是要筛选出时间新近、内容新鲜的信息。筛选出的信息要在时间上是新近发生的,在内容上是新鲜事、新材料、新数据,在发展进程上是新情况,在结论上是新思想、新观点。准,就是要筛选、提炼,形成准确、简明的信息,为领导正确决策服务。用,就是要可用、适用,使小信息派上大用场,这是信息的最终出路。要通过筛选,使信息具有针对性、适时性、综合性,达到一篇信息能反映一个倾向、一个建议能解决一类问题、一个结论能揭示一条规律、一个预测能解决一种趋势的目的。对信息工作者的基本要求第一,要加强学习,提高能力。我们认为,要搞好信息工作,至少要具备三个能力:一是要有敏锐的洞察力;二是要有收集信息的能力;三是要有总结归纳的能力。要提高这几个能力,就必须勤奋学习。一是要学理论。主要是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运用这些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研究问题,以此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信息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二是学业务。学习写作技巧、调研方法和必要的法律法规。三是学文化。学习历史、文学等文化知识,增强自己的文化底蕴。在学习方法上,向书本学、向领导学、向同事学,在工作和写作实践中学,把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汲取创新思维的营养。第二,要甘于寂寞,乐于奉献。搞信息工作非常清苦,大家在单位都是身兼数职,要做好这份工作不仅花时间,还要花很大的精力,需要经常加班加点,这就要求我们要有无私奉献精神,不能遇事讲价钱、讲条件、讲客观、讲困难、讲回报。没有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精神,就耐不住这份寂寞,守不住这份清贫,干不了这份工作。第三,要勤于思考,善于创新。信息工作主要是服务领导、服务决策。领导没有想到的我们要为领导想到,领导没有做到的我们要为领导做到,领导没有说到的我们要为领导说到。这就要求我们勤观察、勤钻研、勤思考,力求站得高、看得远、想得深、写得好,做到精益求精,多为领导提供一些有思想浓度和亮点的优质信息。如何收集深入挖掘政务信息第一、从重点工作中总结信息。部门的信息工作者必须围绕部门的重点工作,及时反映本单位、本行业发生的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第二、从文件中采集信息。各级文件、会议和领导批示中蕴含着信息,我们要善于从中采集与反馈,为领导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服务。第三、从基层材料中提炼信息。基层工作常常带有探索与尝试性,一项工作的开展与发展直至取得成效往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因而日常的工作信息是一种处于原始状态的信息,常会显得“质朴有余、深度不够”,但这材料中不乏亮点,只要我们加强对基层工作经验的总结与提升,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就能提高原有信息的价值,提炼出好信息。第四、从网络媒体中捕捉信息。网络资源博大而丰富,传输速度快捷而便利,它是人们了解外界、学习知识的重要渠道,也是我们获取信息的一大源泉。第五、从新闻中寻找信息。新闻来源渠道宽广,其中不乏有价值的信息。我平时注意每天收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早间新闻,收看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阅读《中国质量报》、《光明日报》、《湖北日报》、《黄石日报》等报纸,一方面积累知识,另一方面还想从中发现信息灵感。第六、从调查研究中获取信息。坚持“抓点、走线、跑面”搞调研,采取定期综合、专题综合和积累汇总的方法,将调研的大量基础材料,化浅为深,集零为整,变缺为全,形成专题式、综合性信息,从而提高信息层次。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一、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需要具体而定。由政府机各部门起草的文稿。包括政府公文(意见、通知、请示、报告、通报、函等等大概是十三种)、领导讲话的稿子、工作简报、工作信息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